(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1家经营者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农家山泉 (略) 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P*21ZX,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13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农家山泉 (略) 。该批次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该公司2024年5月9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590桶,销售价5元/桶,成本*/桶,货值2950元,利润295元。由于该批产品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截止6月15日,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召回0桶。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2.处罚款*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1.清洗桶作业区、制水间、灌装间地面积水,生产结束不及时清理,灭菌工作不到位,回收桶清洁消毒不到位;2.员工未按规定消毒。
整改情况:1.用高纯度二氧化氯消毒水对地面、回收桶进行消毒;2.加强管理,要求员工做好更衣消毒,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024年7月2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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