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略) :
你公司《关于清 (略) *吨/年炭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中冶焦耐(大连) (略) 编制完成的《清 (略) *吨/年炭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托克托产业园,占地面积为*.93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焦油蒸馏装置区、酚钠盐分解装置区和沥青成型装置区,配套建设原料罐区、产品罐区、中间罐区、沥青罐区、沥青成品仓库、浓硫酸储罐、机柜间、装卸站等,规模为年处理无水焦油*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8%。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焦油脱水单元三苯馏分油水分离器不凝气、三苯馏分槽排放废气、焦油蒸馏单元真空泵尾气、主塔回流槽排放废气、沥青改制单元循环塔真空泵尾气、闪蒸塔真空泵尾气等经洗油净化塔净化处理,再经水洗、除水、过滤后送 (略) 吸煤气管道,不外排;工业萘蒸馏单元油水分离器不凝气、初馏塔回流槽排放废气、工业萘回流槽排放废气、洗涤脱酚及酚钠盐分解单元连洗塔排放废气、蒸吹油水分离器排放废气等经洗油净化塔处理后送沥青循环塔管式炉焚烧处理;已洗萘油槽、未洗萘油槽、碱性酚盐槽、中性酚盐槽、分解中间槽、粗酚储罐废气经洗油洗净塔处理后送工业萘蒸馏管式炉焚烧处理;沥青成型单元成型设备排放沥青烟气收集并经洗油净化塔处理后送焦油蒸馏管式炉焚烧处理。
项目各储罐均采用氮封措施,原料罐区废气收集并经洗油净化塔处理后送工业萘蒸馏管式炉焚烧处理;产品罐区废气收集并经洗油净化塔净化后送焦油蒸馏管式炉焚烧处理;沥青罐区废气收集后经洗油净化塔处理,再经水洗、除水、过滤后送 (略) 吸煤气管道,不外排;装卸车废气收集并经洗油净化塔处理后送焦油蒸馏管式炉焚烧处理。
项目管式炉燃料采用 (略) 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焦油蒸馏管式炉、工业萘初馏塔管式炉、工业萘精馏塔管式炉、沥青循环塔管式炉等四套管式炉分别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CMB干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由1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文)附表1燃用煤气的加热炉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苯、二*苯、酚类、氰化氢、苯并[a]芘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应排放限值,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装置区及罐区无组织排放的苯、*苯、二*苯、苯并[a]芘、非*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限值,酚类、氰化氢、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参照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8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产废水全部依托 (略) 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 (略) 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外排。
项目须做好装置区、罐区、危废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煤焦油渣、脱水塔底釜残、焦油蒸馏塔塔底釜残、工业萘初馏塔釜残、精馏塔塔底釜残、沥青循环塔釜残、滞留塔釜残、闪蒸塔塔底釜残等依托 (略) 备煤系统综合利用;洗油净化塔废洗油掺入原料煤焦油回用于生产;沥青渣作为产品外售;脱硫塔废脱硫剂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等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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