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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略) 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费 |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条件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条例》 | 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略) 自然资源局 | 土地闲置费 | 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5号令 | |
(略) 自然资源局 | 耕地开垦费 | 征收该地补偿费的0.5—2倍。全省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的80%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条例》 | |
(略) 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10元/本;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单独核发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每件80元。 | 财税[2015]68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含住房、非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 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黔财非税(2015)8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为零; 财税〔2019〕45——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略) 税务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
(略) 税务局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评估价值、 (略) 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 (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部(财综〔2017〕35号) | 国发〔2017〕29号文件将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本省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是按原政策执行的。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
(略) 税务局 | 矿业权占用费 | 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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