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4ANNAZ*
原公告日期:2024-09-06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补疑1
项目标段编号:2024ANNAZ*
各投标人: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 (项目编号:2024ANNAZ*)招标文件补疑如下:
一、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专利证书”中“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 或“聚*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2)专利登记簿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专利登记簿上专利权人应显示为投标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 (略) 站关于专利的查询截图;
(4)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现变更为“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所投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个专利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 (略) 站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报价”中E1、E2的取值为“E1:0.5,E2:0.3”。
二、答疑公告
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此条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理由如下:
1、PE 管材生产技术成熟,而且专利证书是一个企业专有的证书,本次招标限定了 PE(聚*烯)管材类才能得分,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见变更公告1。
问题2、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或“聚*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经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检索,管材企业申请专利的时候,因很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仅适用于 PE 管材、管件,也适用于其他品类塑料管材、管件,所以申请的时候基本不会只标注 PE 或者聚*烯字样。尤其是相关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的专利,更是如此。 (略) 予以考量此项评分是否合理。建议在本评分条款中删除专利要求中的 PE 或聚*烯字样。
答复:见变更公告1。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 (略) 443号
邮编:*
联系人:汪主任
电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
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
2024年9月11日
0天0小时17分2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4-09-11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4-09-110天0小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