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信丰南收费站升级改造工程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
(一)拟征收土地位于信丰县嘉定镇焦坑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土地面积:约2.7745公顷(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 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用于信丰南收费站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8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嘉定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97—*,地址:信丰县嘉定 (略) 231号)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参照《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府字〔2012〕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规定执行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预公告同时在信丰县 (略) 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cn。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2024年3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