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湘永 (略) 编制的《废旧材料回收循环利用厂拌热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9月29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 (略) 经济技 (略) ( (略) )一号 (略) 西侧进行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1′8.650″,北纬43°49′51.969″,用地面积为(略).19平方米。建设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线1条,设置原材 (略) 、回收废旧材 (略) 、拌 (略) 、保温仓成品 (略) 域;配套建设研发检测中心、办公生活楼及附属设施。以废旧沥青混凝土、碎石、砂子、矿粉、沥青为原料,经破碎、筛分、烘干、搅拌等工序生产沥青混凝土,建成后年产沥青混凝土14.(略)吨。原料烘干装置使用燃料为天然气,年使用量为(略)立方米;导热油加热炉采用电加热。项目冬季不生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施工产生的施工废弃物、废弃包装材料等固体废弃物须按要 (略) 置。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沥青回收料破碎、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引入“水冷凝+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生骨料烘干、筛分废气及烘干炉燃烧废气经收集进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卸料口安装集气罩,将收集的沥青烟气与回收料烘干废气、回收料烘干炉燃烧废气一并引入原生骨料烘干炉燃烧器内燃烧,燃烧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略) 域排放限值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限值要求。矿粉筒仓仓顶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上料采取雾炮机除尘、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和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移动环保公厕,定 (略) 置。
(六)运营期产生的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生 (略) (略) ,最终进入下 (略) (略) 理。
(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收集粉尘、沥青拌和残渣回用于生产;不合格砂石料收集后外售;废布袋按照一般工业固 (略) 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568吨/年,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二氧化硫0.0175吨/年,从2023 (略) 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606吨/年,从新 (略) 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略) 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废旧材料回收循环利用厂拌热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经济技 (略) (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 (略) )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 (略) ( (略) )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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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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