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27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西大龙口河
S303线至羊圈子台子村段中小河流
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西大龙口河S303线至羊圈子台子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西大龙口河S303线至羊圈台子村段河道。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4°0′29.11″~44°6′59.03″,东经88°53′57.43″~88°54′55.08″。主要建设内容以吉木萨尔县西大龙口河分洪闸35+700(Z0+000)为起点,八家地水库上游48+316为终点,对桩号Z0+000~Z1+632,40+850~44+487,46+080~48+316三段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河道两岸14.0km,其中左岸长度7.432km,右岸长度6.568km。工程防护等级为Ⅳ级,堤防护岸等级为5级。项目总投资2895.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1.66%。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 (略) 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面。合理规划施工场地,施工场区选择在植被少、距离区域道路较近的场地;施工结束时,及时恢复临时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功能。禁止向河道及两侧倾倒垃圾及施工废水,加强施工期“三废”的管理。施工结束须对临时占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生态功能。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方面。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商品混凝土,对原辅材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加盖篷布等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方面。1.地表水环境管控,施工区不设置机械冲洗和维修设施;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施工场地设置临时移动厕所,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内。2.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管控,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场区预先修建导流,地表开挖须做到分期分区开挖;合理选择施工工序、施工工期,剥离的表层土采取临时覆盖等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水土流失。
(四)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方面。制定施工计划,禁止夜间施工,加强施工管理,采取临时降噪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方面。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及时清运处理;施工土方可用于堤身回填、场地平整、严禁随意堆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水利局,州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新疆天地源环保 (略)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