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略)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5;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小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7月21日, (略) 泰宁生态环 (略) 进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内存有胶合板成品,上胶及热压工序均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略) 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7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2年8月8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1日《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21日现场执法照片(共5张)1份,证明你公司上胶及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
3.2022年7月22日《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4.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2022年7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2022〕17号)及送达回证;
6.《泰 (略) 胶合板木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热压及上胶工序均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游离*醛的废气;
7.《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8.2022年7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8月9日
泰 (略)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5;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小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7月21日, (略) 泰宁生态环 (略) 进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内存有胶合板成品,上胶及热压工序均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略) 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7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2年8月8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1日《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21日现场执法照片(共5张)1份,证明你公司上胶及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
3.2022年7月22日《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4.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2022年7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2022〕17号)及送达回证;
6.《泰 (略) 胶合板木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热压及上胶工序均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游离*醛的废气;
7.《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8.2022年7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