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白沙干渠北侧地块 (略) 东侧, (略) 北侧,中心坐标经度:113.*°,纬度:34.*°,调查面积为 *.65平方米(约137.28亩)。
该地 (略) 钧台街 (略) (略) 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其土地性质为农用地。该地块于2017年8月30日被批 (略) 2021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 (略) 用地,拟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按照《 (略) (略) 03-01-05-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 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我单位于2024年7月20日-8月19日,对该地块进行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形式对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综合分析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历史种植结构主要为小麦、玉米、红薯、蔬菜等,无长期使用较难降解农药的历史。地块内历史上及现在均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无工业固废和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无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综合判断,地块内无确定的污染源。
调查地块的相邻地块主要为农田、村庄、学校、道路,周边1km范围内分布有村庄、住宅、学校、农田、南水北调干渠、白沙东干渠。关注企业为中石化禹州第十二加油站,企业环保手续齐全,且在调查地块下游方向。经过污染识别,综合判断该企业对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及相关指南规定,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能够满足后续规划的环境要求,无须进入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