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整体转让,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数量的准确性,且不能保证标的配套完整,标的设备均已停用且无人管理保养,不能确定设备是否能正常启动运行。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
2.本项目转让方可以提供转让标的交易价款发票,开票产生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产权交易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资产现状与受让方进行交接,双方签订《资产交接确认书》《划转价款确认单》,转让标的如与评估报告及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相关参数(包括不限于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等)描述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交接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交接确认书》《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标的资产交接日后的保管、拆除、运输及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受让方须自接转让方进场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标的拆除、运输、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除、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并负责安排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进行拆除,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转让标的拆除过程中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让标的拆除过程中属固体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并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略)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7.如本标的中有列入2014年工信部第45号公告中属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生产线(设备)要确保彻底拆除淘汰,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
8.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对标的现状、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 (略) 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