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2024年6月3日起7个工作日。
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0937-*、*(传真),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嘉南新区生态环境局综合办公楼
邮编:*
附件下载:嘉环评发〔2024〕2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甘肃酒钢集团 (略) 炼轧厂工艺装备提升及产品结构调整项目110KV变电站及 (略) 单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