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P9QU454
住 所: (略) 金坛区汇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顺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建设有打印机、清洗机、曝光机、洗板机等设备,从事树脂版的加工与销售,使用的原辅材料为液态感光树脂,生产工艺为:树脂-固化-曝光-清洗-成型-成品。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9月中旬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1日 (略)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6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范顺鹏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2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4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