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略) 年产2500吨塑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61号 | **日 | 见附件 |
2 | (略) 铁路发展 (略) 金建高铁婺城段220kV龙鹿2375(龙田2374)线67#-69#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62号 | **日 | 见附件 |
3 | (略) 索伦 (略) 年产1亿件汽车及家电金属零件制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63号 | **日 | 见附件 |
4 | 关于浙江 (略) 年产10万台跑步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64号 | **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2〕61号— (略) 致顺粉末涂料有限公.pdf
金环建婺〔2022〕62号—金建高铁婺城段220kV龙鹿2375(龙田2374)线67#-69#迁改工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