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单位( (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 (略) 政府采 (略) 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 (略) 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略) 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 (略) 政府采 (略) 理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政府采 (略) 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 (略) 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 (略) 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参与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 (略) 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新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 (略) 理决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 (略) 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二章 投诉提起
第五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略) 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六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所投诉项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 (略) 财政部门监督管辖项目;
(七)同一投诉事项 (略) 财政部 (略) 理;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除外)。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2和附件3)。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
2.若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提交由投诉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4)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一并递交送达信息确认书(附件5),明确具体的送达方式及对应地址,投诉人应对提供的送达方式及对应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递交送达信息确认书的,直接推定投诉书中地址为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
第三章 投诉接收
第十条 新区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递交的投诉书。
接收方式包括现场递交书面材料、邮寄递交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递交书面材料扫描件三种方式。
第四章 投诉审查
第十一条 新区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附件6),审查后按照下 (略) 理:
(一)投诉书内容或提交的材料具有下列需补正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附件7):
1.投诉书未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投诉书无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或未附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书无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
4.投诉书提出的投诉请求与投诉事项无关;
5.投诉书内容缺少事实依据;
6.投诉书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7.投诉书未写明提起投诉的日期;
8.投诉书未签字或盖章,或未加盖公章;
9.投诉人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10.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除外);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未由联合体所有供应商提出投诉,并提供上述8、9项材料的。
投诉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存在下列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附件8):
1.所有投诉事项均未经依法质疑(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
3.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投诉书在投诉有效期期满前发出的,不算过期);
4.同一投诉事项 (略) 财政部 (略) 理;
5.不满足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不 (略) 财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附件9)。
第十二条 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存在本操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新区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并于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10)。
第五章 投诉调查
第十三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附件11)。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略) 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新区财 (略) 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新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十五条 新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书面调查取证的,根据投诉项目具体情况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调查取证协助函(附件12)。需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现场调查取证通知书(附件13)。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附件14),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被调查人予以确认。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调查取证笔录上注明。
新区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 (略) 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送达参与质证通知书(附件15),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质证应由两名 (略)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进行答辩,并出示证据,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出示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就证据进行质证;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质证应制作质证笔录(附件16)。参与质证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在质证笔录上逐页签字,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
第十七条 新区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制作评审记录(附件17),评审专家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评审记录可以作 (略) 理的依据。
第六章 (略) 理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
第十九条 新区财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 (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
新区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附件18)。
第二十条 新区财政 (略) 理投诉事项期间,认为投诉事
项可能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附件19),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 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 (略) 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附件20),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新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附件21),新区财政部门应当终 (略) 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附件22)。
第二十二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引诱、欺骗、盗窃、贿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新区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新区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新区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新区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新区财政部 (略) 理决定,应当制 (略) 理决定书(附件23),并加盖公章。 (略) 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 (略) 理决定和
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
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 (略) 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 (略) 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 (略) 理结果在江西省 (略) 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建 (略) 理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投诉档案材料包括:投诉材料、举证材料、案件调查材料、案件会审材料、 (略) (略) 罚决定等内容。
第七章 文书的签收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部门接收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其他人员现场递交的材料时,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附件24),收件回执一式两份,新区财政部门留存一份,材料提供人留存一份。
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当留存邮寄凭证,登记收件信息并存档,不再出具收件回执。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当打印收件页面,登记收件信息并存档,不再出具收件回执。
第二十九条 新区财政部门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送 (略) 理文书,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
(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交邮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自身原因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该文书已送达。
(二)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文书发送至受送达人递交送达信息确认书中电子邮箱地址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文书被退回的,视为该电子文书已送达。
(三)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受送达人应当签署送达回证(附件25)。
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受送达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略) 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 (略) 财 (略) 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略) 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 (略) (略) 站、江西省 (略) 上公告。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 (略) 理职责中违反本细则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略)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区财 (略) 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略) 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 (略) 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 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略) 理文书在期满前发出的,不算过期。本细则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略) 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新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