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
你单位报来的《防城港引航基地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308-*-04-01-*)。已在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 (略) 港口区东湾大道东侧,已建渔澫港区第五作业区516泊位向北延伸,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108°22′47.64″E,21°37′24.03″N。项目拟建6个工作船泊位,其中1000吨级工作船泊位2个,500吨级工作船泊位1个,100吨级工作船泊位3个。按照“一”字型布置,使用岸线长度270m,工作平台纵深90m,港区定员82人。项目工程包括码头水工、水域疏浚、辅助建筑物、给排水及消防、供电照明、通信及助导航、环保等项目。工程属于专用的引航艇靠泊设施,主要提供引航、消防、执法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等的工作船靠泊。项目总投资为233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2.3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4.07%。
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造成的悬浮泥沙骤增对底栖生物、鱼卵、仔鱼等生物的影响,施工期结束可逐渐恢复,通过生态补偿措施,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水域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增殖放流工作在施工完成后每年的休渔期进行,应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加强对挖泥船疏浚、外抛过程的监管,必须运至指定地点方可抛泥,严防半路抛洒或泄漏。做好施工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重点对挖泥船的连接部件以及储泥船舱进行检查,防止断裂或泄漏造成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在港船舶污染物和*域废水,禁止向海域直接排放;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尽量减少油膜扩散范围,降低生态影响程度;营运期做好废水治理措施及码头船舶进出港的环境管理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作场区洒水抑尘不外排,*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场地内三级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抽吸外 (略) 污水处理厂;营运期到港船舶污水包括船舶舱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暂存后均交由有资质单位前往码头接收清运处置;船舶压载水按照《73/78国际防污公约》附则II的相关要求在航行中排放或在航行中完成深海置换;港区生活污水通过自建三级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由吸污车抽吸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序,缩短土石方及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堆置于施工区内的时间;易起尘的施工材料应遮盖;驶离施工区的作业车辆,应对轮胎进行冲洗;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封闭运输到现场浇灌的施工方式;营运期对于码头临时作业面和道路扬尘,建议配备洒水车及清扫车各一辆,对作业面及道路等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清扫、洒水作业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采用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的方式,禁止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随意丢弃垃圾,禁止倾倒入海域;运营期港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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