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略) 辽中区 | 沈阳 (略) | 辽宁省 (略) | / | 辽中区发改局《关于<沈阳 (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备案证明》(沈辽中发改备〔2024〕56号)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辽中区沈阳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 (略) (略) 标准化厂房及周围场地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拆解区、动力电池拆卸区、压块区、车辆存放区、轮胎存放区、回用件存放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设施等。通过预处理、拆解、剪切等工序,计划年拆解报废汽车#辆,其中小型车#辆、大型车3000辆、新能源汽车800辆、摩托车700辆。项目不涉及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拆解,拆解后的零部件不再进一步拆分、清洗和破碎。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供电、 (略) 政,供暖采用电采暖。 | 1.废气 项目所有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各生产线废气采用集气管道统一收集。预处理产生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1#危废贮存库(废液)、3#危废贮存库(其他危废)产生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碘值≥800mg/g,装填量500kg/次,3个月更换一次)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危废贮存库(废铅蓄电池)产生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玻璃钢干式酸雾净化塔(SDG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硫酸雾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拆解、切割、压块打包产生废气均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厂界处非#烷总烃、硫酸雾、颗粒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 (略) 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 (略) 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废水 项目初期雨水、地面清洗废水等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0吨/天,采用“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 (略) 排入沈阳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本项目在沈阳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污水处理站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 (略) 与本项目相衔接,确保项目排水全部纳管收集处理的前提下,方可投产。 3.噪声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废燃油、废油液、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拆解过程产生的油泥、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清器、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废含油手套和抹布等应经专用收集桶密封储存;废铅蓄电池应经防渗漏、耐酸腐蚀的专用容器储存; (略) 板及元器件、废水银开关、含汞荧光灯管及废含汞电光源应经专用容器储存。上述危险废物均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动力电池(耐腐蚀专用容器储存)、废尼龙布、废海绵、废皮革、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废空调制冷剂、废液化气罐、除尘灰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确保及时清运,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地下水 项目应将拆解区、动力电池拆解区、污水池、沉淀池、危废贮存库、事故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车辆贮存区、生产厂房其他区域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