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002破1号之三
申请人:郴州 (略) 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郴州 (略) 管理人向本 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郴州 (略) 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略) 裁定认可。
经审查:郴州 (略) (以下简称华鼎粮油公 司)管理人制作了《郴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以下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该方 案载明的主要内容为: (略)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 *.3元,货币资金*.11元,其他财产(低值易耗品、 电子设备)评估金额为*.19元。截至2024年10月22日, 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37笔,申报金额共计*.35元, 均为普通债权,无优先债权。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共32笔,确认的 债权总额为*.17元,其中27笔债 (略) (略) (略) 裁定确认,还有5笔债 (略) 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及实施方法:本案预计产生破产费用 约*.21元,共益债务0元。(1)破产费用:会计审计费* 元、资产评估费*元、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662元、聘用留守人员费用9000 元、预留费用5000元;(2)普通债权金额为*.17元。 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一轮分配机器设备拍卖留存款 *.5元(机器设备拍卖留存款支付破产费用约*.21元, 剩余*.29元可供分配),参与分配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按比例 清偿。无异议债权先予以清偿,有争议债权先予预留,待裁定确 认后按比例予以清偿。第二轮分配评估价值*.19元的其他财 产及银行存款*,参与分配的债权为第一轮未清偿完毕的 普通债权,在补足未在第一轮列为普通债权清偿应分配的比例后, 共同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第三轮分配权属存在争议 (略) 的资产及后续追回的财产等,参与分配的债权为已审查 确认的未清偿完毕的所有债权。清偿方式按第二轮的清偿方式执行。未参加第一轮分配的债权在下一轮清偿时,应补足其上一轮 应分配的份额,已参加上一轮分配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 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024年10月30日,管理人向有表决权的32名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郴州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 权人会议通知》、《郴州 (略)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和表决票。2024年11月15日,管理人通过书面方式召开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郴州华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为25名,债权总额为*.8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79.6%;表决不同意《郴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为7名,债权总额是*.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总额比例为20.4%。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律 规定顺序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略) 管理人提请认可的《郴 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11月 15日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 (略) 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 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郴州 (略) 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建 国
审 判 员 夏 石 婷
审 判 员 侯 婷 元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晴
书 记 员 肖 茜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 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 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 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 (略) 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