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69号
华能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南华县吕合煤矿排土场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变更)》(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该项 (略) 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附近煤矿排土场,总占地面积45.22hm2,其中永久占地6.86m2,临时用地38.36hm2。项目总交流侧装机容量为37.8MW(直流侧装机容量为48.08MWp),共布置3.15MW光伏方阵12个光伏方阵,拟新建220kV升压站1座,主变容量为1×200MVA,220kV出线间隔1套,配置10MW/20MWh储能系统,光伏发电区电能经逆变升压后采用直埋的方式以2回35kV集电线路输送至220kV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5.48km。项目总投资29841.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3.33万元。已取得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该项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已对华能 (略) 作出处理决定(楚环南罚字〔2023〕1号)。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避开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目标,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当地电网规划。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光伏板、箱变、塔基布设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略)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避让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升压站布局,确保升压站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标准限值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材料,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升压站周边及光伏场区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确保升压站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规范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仅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清洁废水仅用于植被恢复补充水,不得排入附近水体。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变压器油事故收集池,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编制了220kV升压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篇章,不包括220kV升压站送出线路,输变电送出线路工程须依法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对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 6 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云南 (略)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7月 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