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 (略) 破产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宜良县元 (略) (下称“元鹏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00召开,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5家,代表债权总金额为499,(略),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486,(略);实际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
表决截止于2024年12月23日中午12:00,管理人现已完成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1.《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的债权人共2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7.14%,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0,(略),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5.6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2.《财产分配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共2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9.52%,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91,(略),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9.8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宜良县元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