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城横五路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监理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丰都县城横五路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监理”的答疑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一、答疑内容:
(一)提问一:问:本项目报价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是否会被否决投标处理,是否有一个标准限定?请招标人加以说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二、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中第(一)条“择优委托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与“ (略) 场形成价格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和该通知“三、从严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中第(一)条“依法承揽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环节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低于生产经营成本承揽监理业务”等相关规定;若有以明显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或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相应处理。
(二)提问二: (略) 的工程监理太多低价中标,中标的价格连监理人员正常工资都不能保证,更不要谈什么工作效率和按合同履约了,简直就是乱报低价嘛。
答: 详见提问一答复内容 。
(三)提问三:若投标过程中有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投标的行为怎么处理?
答: 详见提问一答复内容 。
(四)提问四:请问招标人:外地入渝监理企业的在渝分支机构所属本次拟派监理人员或委托代理 (略) 购买养老保险是否也视为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答: 投标人在渝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为拟派监理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满足要求 。
(五)提问五: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约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明确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无招标人代表?且构成及数量是什么?
答: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构成为:7人(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和招标人代表2人组成) 。
(六)提问六:本项目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关于业绩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城市主干道含桥梁)且监理合同金额为340万元及以上”,据我公司了解目前这类监理项目太少了,并不具备普遍性,大多数企业根本不能参与该项目监理的投标,本着公正原则,建议取消对工程类别的设定。
答: 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的工程类别进行修改,详见补遗内容2 。
(七)提问七:"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业绩要求2.2业绩规模要求(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城市主干道含桥梁),此处的桥梁是否包含立交桥?
2、我公司有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业绩要求,但该项目分2期执行,现只持有一期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投资计算满足340万元合同额的要求(合同可体现),这个业绩能否满足要求?
3、工程竣工意见书上的合同造价能否等同于建安费用?"
答:1. 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的工程类别进行修改,详见补遗内容2 。
2. 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明确的是“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
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中明确的是监理合同金额,并未对建安费用或施工合同造价进行约定,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
(八)提问八:我公司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纸质件的资质有效期显示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准资质延续相关公告,我公司已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略) 场监管公 (略) 资质有效期也已更新至最新延续年份,但目前建设部暂未核发相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纸质件。请问招标人,若我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准资质延续相关公告、单位名称的名单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延续时间的截图是否也视为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条款中《资质要求》相关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示。
答: 满足,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相关监理企业相关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单位名称的名单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有关资质有效期等资料的截图等证明材料 。
(九)提问九:"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在地灾治理工程领域凡业主……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很多问题,望有责任感和能力的相关领导进行核查落实处理!!"
答: 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
(十)提问十:"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监理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 1 个得 1.5 分,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 3 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略) 政工程协会评选的“ (略) 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问:我公司获得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评选办法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一样,同样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有中国建筑业协会出具的奖项证明红头文件也可在网上查询,同是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只是工程地点不同,请问是否满足此条要求,若不能,请说明原因。"
答: 不满足,因《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获奖”中没有“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 。
(十一)提问十一: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 (略) 现行建管规定。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六)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答: 本项目招标文件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 。
(十二)提问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⑴、招投标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四条关于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解释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只能是两者之间,否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即便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投标人提出的约定要求,只要有一家投标人不同意,那么达成一致要求的三者就存在了利害关系,也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要求示意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⑵、招投标部门规章层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已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三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略) 场调节价,明确招标代理费指接受委托,提供一系列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委托人是招标人而非中标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与投标人无直接关系,其价格也没有与参会的投标人协商确定;同时明确工程监理服务收取的费用的内容也没有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事项。再有,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现在却在招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在公开耍流氓空手套白狼要求垫资?设置被废止的依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⑶、招投标地方规章层面,《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均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⑷、招投标行业规范层面,行业协会的决定、规范等是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而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非行业协会成员,对其无效,因此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无约束力,废纸一张。⑸、诚信、公平、交易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1.关于招标代理费支付问题回复如下:
(1)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招投标活动法律本质如提问所述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行为,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本次投标,也就是接收本次要约邀请,相关代理费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已经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条明确;
(2)招标法规层面:虽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已失效,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名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解释:“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行业规范层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包括招标代理费在内的五项费 (略) 场调节价;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略) 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明确:“招标代理服 (略) 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5 年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第 12.4.1 项也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综上,此条设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未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项目各阶段的所有款项均应由双方的对公账户进行收、付,同时应当由发票提供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补遗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其他:无”修改为“其他:A-2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约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相关内容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2.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投标人在 2018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城市主干道含桥梁) (2)监理合同金额: 340万元及以上 (3)工程规模: / …… | 2.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投标人在 2018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2)监理合同金额: 340万元及以上 (3)工程规模: / …… |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1月23日09时30分。
如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补遗文件发出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经发布,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招 标 人(盖章): (略) 建设 (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中资国际工程 (略)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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