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各债权人:
四川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 (略) (略) 第三法庭召开。
管理人现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出席人数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经管理人审查核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其中,普通债权总额为*;劣后债权总额为*。
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38%。
二、表决票发放、回收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每户各发放表决票1张,共发放2张表决票,于会后共收回表决票2张。
三、表决票统计结果
(一)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该项提案的债权人人数为2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3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二)表决《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该项提案的债权人人数为2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3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报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统计情况》
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 |||||||
债权表 | 出席会议签到情况 | 表决票统计情况 | |||||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性质 | 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马真鹏 | 普通债权 | * | 出席 | √ | ||
2 | (略) | 普通债权 | * | 出席 | √ | ||
3 | (略) | 普通债权 | * | ||||
4 | 国家税 (略) 船山区税务局 | 劣后债权 | * | ||||
合计 | * | 2 | 2 |
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 |||||||
债权表 | 出席会议签到情况 | 表决票统计情况 | |||||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性质 | 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马真鹏 | 普通债权 | * | 出席 | √ | ||
2 | (略) | 普通债权 | * | 出席 | √ | ||
3 | (略) | 普通债权 | * | ||||
4 | 国家税 (略) 船山区税务局 | 劣后债权 | * | ||||
合计 | * | 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