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财行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略) 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 (略) 党政机关办公中心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齐审移[2024]2号)及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当年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送交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齐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