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伴生矿绿色循环经济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委托中核第四 (略) 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特将本项目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本项 (略) (略) 翁源县坝仔镇岩庄乡小寨村,原741矿708水冶厂老厂区内。新建1座伴生放射性矿固体废物库,总库容约16.2万t;建设内容包括:包括单元格处置区、辅助设施区以及综合管理区等。项目建成后,实现了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主要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1)废气
施工期废气包括施工扬尘和少量的机械烟气。其中,扬尘防治措施包括洒水抑尘、围挡、避免大风作业等;机械烟气防治措施包括选择使用工况良好的机械,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检修等。
(2)废水
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处理后主要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周围租住民宅设施处理。
(3)固体废物
施工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清挖库址遗留受污染土壤和废石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其中,清挖的污染物运至708尾矿库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至指定地点,最终外送环卫部门处理。
(4)噪声
施工期间噪声主要来源于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设备,选择低噪设备,并及时对其进行保养,并对噪声较高的设备,采取加装减震设备或隔音罩的方法降噪。
2)运行期主要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1)放射性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①放射性气载流出物
本项目废渣暂存车间、预处理车间和废渣库单元格服务过程中产生222Rn及其子体、钍射气和含放射性核素颗粒物。其中,暂存车间222Rn和钍射气通过全面通风系统排出室外,排放高度不低于周围200m最高建筑物屋脊3m;预处理设施产生的含放射性核素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除尘效率不低于99%,排放高度不低于周围200m最高建筑物屋脊3m;废渣库222Rn和钍射气为无组织释放。
②放射性液态流出物
本项目对废渣库采取了顶部设置防雨棚、山体两侧设置截排洪设施,避免了大气降雨淋滤废渣产生渗水;车辆和车间冲洗水收集后送入708尾矿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③放射性固体废物
本项目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和废旧零部件。其中,本项目新建处置单元格形式的废渣库,专门用于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包装袋;废旧零部件贮存于综合处理车间,待关闭时处理。
(2)非放射性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①废气
本项目预处理投料和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②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来自职工洗澡、洗衣和盥洗等,产生量约6m3/d。综合管理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原 (略) 管网排放;废渣库处设化粪池,对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定期由吸污车清理。
③固体废物
本项目非放射性固体废物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外送环卫部门处理。
④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吊车、风机和搅拌机等旋转机械设备,各种设备均选用低噪声环保设备,噪声较大的设备室内布置,并加装减震基座或隔声罩等,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且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只是暂时的,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影响会消失。
2)运行期环境影响
(1)辐射环境影响结论
本项目建成后所致评价范围5km内,最大个人有效剂量值为1.21×10-4mSv/a,低于本项目公众剂量管理约束值0.1mSv/a,关键核素为222Rn,关键途径为吸入内照射。
(2)非辐射环境影响结论
本项目释放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贡献值较低,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本项目噪声源强小,经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处理得到了有效的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
为使公众较为详细地了解该项目的信息,建设单位将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便公众前来查阅,提供查阅时间为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众也可以在网络自行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网络链接为:附件1。
5、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团体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事宜: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示后,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附件2。
6、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1)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电话:*
E-mail:*@*q.com
联系人:薛福生
3)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中核第四 (略)
电话:0311-*
E-mail:*@*63.com
联系人:谢占军
欢迎公众积极参与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 (略) 伴生矿绿色循环经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pdf;
(略)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