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G98环 (略) 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保障G98环 (略) 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顺利开发建设,加快项目的整体进程,需征收南林乡、三道镇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G98环 (略) 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
二、征收范围
G98环 (略) 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项目位于南林乡、三道镇,申请用地总面积94.676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42.0402公顷,涉及南林乡东方村委会东方、红星、南通、万如等村民小组,东方村委会经济场,南林村委会新村、新民等村民小组,南林乡经济四场;三道镇甘什村委会什密村民小组,首弓村委会准上、准下村民小组。实际征收范围及面积以实地征地测量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南林乡东方村委会东方、红星,三道镇首弓村委会准上、准下等11个村集体所有土地42.040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1.0961公顷,建设用地0.2371公顷,未利用地0.7070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安排土地 (略) 用地。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42.0402公顷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三道镇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7.*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元/亩;南林乡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保府〔2023〕29号)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七、办理补偿登记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有关规定,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三道镇人民政府和南林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请互相转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二)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其他自然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或以自然人个体为主体,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