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厂区项目用地位于安海镇庄头村,宗地总面积4369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4236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133平方米),经核对规划,二类工业用地面积3667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69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该用地未查询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宗地编号为补2004/-024、宗地编号为流2004/-014),该用地均未明确技术经济指标。现该公司根据《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工业企业提容增效报建程序的通知》(晋自然资规范[2022]1号)规定申请提容增效。
2024年4月28日,我局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 (略) 厂区用地补充下达规划条件,具体内容为:1.5<容积率<2.04,30%<建筑密度<35.77%,10%≤绿地率≤20%,其余要求按《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详见附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电子邮件:*@*ina.com,联系电话:*。
附件: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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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 | ||||||||
序号 | 规划指标 | 规划设计要求 | 备注 | |||||
1 | 用地位置及范围 | 安海镇庄头村,东至鸿江河道,西至飞达加油站,南至鸿江河道, (略) | 强制性 | |||||
2 | 用地面积 | 宗地总面积4369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4236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133平方米),二类工业用地面积3667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69平方米。 | 强制性 | |||||
3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强制性 | |||||
4 | 建设内容 | 厂区项目 | 强制性 | |||||
5 | 主体建筑性质 | 工业建筑 | 强制性 | |||||
6 | 用地指标 | 容积率 | 1.5<R<2.04 | 强制性 | ||||
建筑密度 | 30%<D<35.77% | 强制性 | ||||||
绿地率 | 10%≤G≤20% | 强制性 | ||||||
建筑系数 | K≥40% | 强制性 | ||||||
其他 | 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有关配置要求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执行。 | 强制性 | ||||||
7 |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 应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快递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12号)要求预留 (略) 点设施,配置 (略) 点,并按上述文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强制性 | |||||
8 | 建筑设计要求 | 建筑空间退让 | (略) 红线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退让交叉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退让用地红线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出入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出入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建筑高度控制 | 建筑高度应不大于36米。 | 强制性 | ||||||
建筑体量 | 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建筑风貌 | 建筑造型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建筑风格 | 指导性 | |||||||
建筑色彩 | 指导性 | |||||||
建筑材质 | 指导性 | |||||||
其他 | 用地内建筑间距以及与用地外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及防火间距要求。 | 强制性 | ||||||
9 | 市政设计要求 | 市政配套设施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停车配套要求 | 机动车停车配套标准 | 按《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对〈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工业用地停车位配建标准调整的通知》(晋自然资〔2023〕503号)执行。 | 强制性 | |||||
二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 | ||||||||
其他要求 | 1.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21〕31号)和《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 (略)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2021〕64号)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严禁在建筑首层门厅、架空层、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议结合项目景观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若设置在地下室,则应配置完善的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措施,并满足消防防火要求。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措施;鼓励配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灭火器、可视监测系统等技防措施。 | 强制性 | ||||||
10 | 规划验收要求 | 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11 | 其他要求 | 1.本工程涉及人防、消防、环保、抗震、交通、电力、电讯、给排水、气象、公共安全等,应按相关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 | 强制性 | |||||
2.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及日照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有关土地和建设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 | 强制性 | |||||||
3.若今后因城镇发展需要调整该用地用途,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排。 | 强制性 | |||||||
备注 | 1.本规划条件未尽事宜,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本规划条件个别条款与《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不一致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 | |||||||
2.本用地应在一年内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逾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本文件自动作废。 | ||||||||
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
4.本文件为初稿,仅供参考,应以最终出具的正式规划条件为准。 |
(略) 厂区项目用地位于安海镇庄头村,宗地总面积4369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4236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133平方米),经核对规划,二类工业用地面积3667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69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该用地未查询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宗地编号为补2004/-024、宗地编号为流2004/-014),该用地均未明确技术经济指标。现该公司根据《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工业企业提容增效报建程序的通知》(晋自然资规范[2022]1号)规定申请提容增效。
2024年4月28日,我局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 (略) 厂区用地补充下达规划条件,具体内容为:1.5<容积率<2.04,30%<建筑密度<35.77%,10%≤绿地率≤20%,其余要求按《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详见附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电子邮件:*@*ina.com,联系电话:*。
附件: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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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略) 用地〔闽(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初步) | ||||||||
序号 | 规划指标 | 规划设计要求 | 备注 | |||||
1 | 用地位置及范围 | 安海镇庄头村,东至鸿江河道,西至飞达加油站,南至鸿江河道, (略) | 强制性 | |||||
2 | 用地面积 | 宗地总面积4369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4236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133平方米),二类工业用地面积3667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69平方米。 | 强制性 | |||||
3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强制性 | |||||
4 | 建设内容 | 厂区项目 | 强制性 | |||||
5 | 主体建筑性质 | 工业建筑 | 强制性 | |||||
6 | 用地指标 | 容积率 | 1.5<R<2.04 | 强制性 | ||||
建筑密度 | 30%<D<35.77% | 强制性 | ||||||
绿地率 | 10%≤G≤20% | 强制性 | ||||||
建筑系数 | K≥40% | 强制性 | ||||||
其他 | 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有关配置要求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执行。 | 强制性 | ||||||
7 |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 应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快递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12号)要求预留 (略) 点设施,配置 (略) 点,并按上述文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强制性 | |||||
8 | 建筑设计要求 | 建筑空间退让 | (略) 红线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退让交叉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退让用地红线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出入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出入口)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执行。 | 强制性 | ||||||
建筑高度控制 | 建筑高度应不大于36米。 | 强制性 | ||||||
建筑体量 | 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建筑风貌 | 建筑造型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建筑风格 | 指导性 | |||||||
建筑色彩 | 指导性 | |||||||
建筑材质 | 指导性 | |||||||
其他 | 用地内建筑间距以及与用地外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及防火间距要求。 | 强制性 | ||||||
9 | 市政设计要求 | 市政配套设施 | 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停车配套要求 | 机动车停车配套标准 | 按《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对〈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工业用地停车位配建标准调整的通知》(晋自然资〔2023〕503号)执行。 | 强制性 | |||||
二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 | ||||||||
其他要求 | 1.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21〕31号)和《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 (略)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2021〕64号)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严禁在建筑首层门厅、架空层、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议结合项目景观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若设置在地下室,则应配置完善的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措施,并满足消防防火要求。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措施;鼓励配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灭火器、可视监测系统等技防措施。 | 强制性 | ||||||
10 | 规划验收要求 | 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11 | 其他要求 | 1.本工程涉及人防、消防、环保、抗震、交通、电力、电讯、给排水、气象、公共安全等,应按相关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 | 强制性 | |||||
2.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及日照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有关土地和建设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 | 强制性 | |||||||
3.若今后因城镇发展需要调整该用地用途,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排。 | 强制性 | |||||||
备注 | 1.本规划条件未尽事宜,按《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本规划条件个别条款与《 (略) 安海镇品牌工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规划调整》《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不一致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 | |||||||
2.本用地应在一年内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逾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本文件自动作废。 | ||||||||
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
4.本文件为初稿,仅供参考,应以最终出具的正式规划条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