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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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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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自动扶梯2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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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宁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23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0 | |||||||||
评估值(万元) | 28.38 | 账面价值(万元) | 24.9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标的信息
设备类/存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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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宁河区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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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芦 (略) 东段北侧朝阳花园商业1号楼404-B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树松 | 成立日期 | 2019-02-01 | |||||||||
注册资本 | 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6J8XC6M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房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自有场地、厂房租赁;旅游开发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建筑材料销售;市场经营与管理(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宁河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3L | |||||||||
批准单位 |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8-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 (略) 菜市场内两部自动扶梯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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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04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扶梯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联系人:杨大为,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等相关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5、意向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全额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7、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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