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略)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略) 政府起草《 (略)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41号,兴泸龙泉大厦14楼1405, (略) 商 (略) 服务业科,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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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商 (略)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略)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受家长委托的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略) 域、时段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办,受学生家长的委托,在托管期间 (略) 域内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和接送等课外托管服务的机构,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五人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但受托学生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家长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履行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托管学生安全。公办学校及其在职在编教师不得违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 (略) 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略) 级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 (略) 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成, (略) 级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牵头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负责履行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略) 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部署落实;跟踪各单位 (略) 、区(县) (略) 理的工作事项解决和管理中存在的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五条 依法承担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 (略) 级部门 (略) 县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引导学生家长选择依法设立和管理规范的校外托管机构; (略) 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行为;查处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参与校外托管机构。
(二)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负责校外托管机 (略) 域的治安秩序治理工作;依法核查和提供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的违法犯罪记录;公安交警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四)住建管理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为托管学生提供运 (略) 公交 (略) 客运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 (略) 级职能部门推动校外托管机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
(七)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二次供水、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 (略) 场主体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营范围不符、无证照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 (略) 。
(十)应急部门依法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生产安全事 (略) 理。
(十一)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十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略) 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责任,督 (略) 职能部门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和经营者第一责任;负 (略) 内的校外托管机构逐一登记造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 (略) 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结合实际,建立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 (略) 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各单位违规经 (略) 情况。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违规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下放至乡镇街道履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登记要求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服务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略) 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部 (略) 场主体登记。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与开办规模和服务标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场所要求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二)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
(三)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四)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
(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
(六)应当在出入口、 (略) 、 (略) 和食品加 (略) 等安 (略) 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天(反恐怖主义法),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七)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
第五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托管期间学生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参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确实无法设置厨房的,应委托已经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进行配送,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三)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家长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的,应当确保学生被安全接走;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坚决预防和避免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发现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实施侵害学生的家长,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 (略) 理;
(六)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救助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七)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 (略) 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八)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第六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 (略) 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没有精神性疾病。校外托管机构发现已经聘用的工作人员具有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解聘。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十五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其他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家长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并且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家长,退还托管服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所在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并将结果通报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