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2022年版),《 (略) 年产*米电缆线、*米滑触线项目》、《河南省 (略) 年产*套输液辅助装置、注射穿刺器械等Ⅱ类医疗器械产品项目》、《河南省 (略) 年产*套Ⅰ类、Ⅱ类医用高分子医疗器械产品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并拟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年产*米电缆线、*米滑触线项目 | (略) 南蒲办事 (略) 北侧、 (略) 以东09号 | 河南 (略) | (1)废气:熔融挤出产生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采用密闭集气,经过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理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项目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后四周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 (4)固体废物:废边角料10t/a,废包装材料0.5t/a,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处理;废活性炭1.4286t/a、废拉丝油1t/a、废桶(拉丝液、润滑油)0.01t/a,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沾油手套抹布0.01t/a,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生活垃圾产量为1.5t/a,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
2 | 河南省 (略) 年产*套输液辅助装置、注射穿刺器械等Ⅱ类医疗器械产品项目 | (略) 满 (略) 东侧、 (略) 南侧 | 河南 (略) | (1)废气:本项目注塑机位于封闭区域,连接集气管道及集气罩;粘合工段设置设置封闭式粘合区,废气负压集气收集;包装封口工段设置独立包装区域,废气负压集气收集;危废间连接集气管道;以上废气经1套“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碘值不小于800mg/g)”处理后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灭菌、解析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1套“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由28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破碎工段破碎机设置于密闭破碎间内,3台破碎机顶部分别配套集气罩,引入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注塑、包装封口、热合成型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要求的排放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业A级要求(NMHC不高于10mg/m3);灭菌、解析工段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放限值标准(排气筒高度28m,排放速率不高于45.8kg/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2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情况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中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产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自建1座处理能力5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地上式、处理工艺为A2O+MBR+消毒)处理后用 (略) 洒水抑尘,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环保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在80~90dB(A)之间,项目高噪源在采取各项降噪措施后,经过预测,项目厂区东、西、南、北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废无汞紫外灯管、除尘器粉尘等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或由厂家回收,合理处置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及时清运用于周边田地肥田,资源化利用;环氧*烷吸收液、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做到合理处置。 |
3 | 河南省 (略) 年产*套Ⅰ类、Ⅱ类医用高分子医疗器械产品项目 | (略) *栾工业园区 | 河南 (略) | (1)废气:本项目注塑机位于封闭区域,连接集气管道及集气罩;包装封口工段设置独立包装区域,废气负压集气收集;危废间连接集气管道;以上废气经1套“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碘值不小于800mg/g)”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灭菌、解析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1套“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破碎工段破碎机设置于密闭破碎间内,2台破碎机顶部分别配套集气罩,引入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注塑、包装封口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要求的排放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业A级要求(NMHC不高于10mg/m3);灭菌、解析工段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放限值标准(排气筒高度28m,排放速率不高于45.8kg/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2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情况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中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产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略) 引入老厂区1座50m3/d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调节+A2O+MBR+消毒)进一步处理,处理 (略) 洒水降尘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环保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在80~90dB(A)之间,项目高噪源在采取各项降噪措施后,经过预测,项目厂区东、西、南、北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废无汞紫外灯管、除尘器粉尘等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或由厂家回收,合理处置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及时清运用于周边田地肥田,资源化利用;环氧*烷吸收液、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做到合理处置。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
附件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公共参与说明;
(略) 年产*米电缆线、*米滑触线项目.docx
河南省 (略) 年产*套Ⅰ类、Ⅱ类医用高分子医疗器械产品项目.doc
河南省 (略) 年产*套输液辅助装置、注射穿刺器械等Ⅱ类医疗器械产品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