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政策信息公开情况表 | |||||||||
填报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填报日期:2022.11.8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内每建筑平方米40元;建制镇每建筑平方米20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内丘县建设项目 | 内丘县建设项目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邢财非税[2022]6号等 | 内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 县财政局:0319-* 县发改局:* |
耕地开垦费 | 10-15元/平方米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使用权人 | 使用权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内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 县财政局:0319-* 县发改局:* | |
土地复垦费 | 5-20元/平方米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使用权人 | 使用权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内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 县财政局:0319-* 县发改局:* | |
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略) 248号令(1998.7.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税务部门征收 | 内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 县财政局:0319-* 县发改局:* |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 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冀财税〔2016〕25号 | 内丘县占用征用林地建设项目 | 内丘县占用征用林地建设项目 | 缴入地方国库 |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 (略) 、学校、幼儿园、 (略) 、 (略) 、 (略) 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内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 县财政局:0319-* 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