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规合 (略) 场供应,根据有关文物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 (略) 做好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考古前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文物保护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
(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关于考古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费用由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议按照适度灵活、分类负担的原则,针对公益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前,由各级财政出资进行勘探;针对企业建设工程用地,在招标说明中予以明确考古义务,招拍挂后由建设单位出资勘探。
三、完善工作机制
1、将考古前置纳入建设工程审批事项清单,所有供应地块在未取得文物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前,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等手续。
2、 (略) 考古勘探队*。 (略) 无文物勘探发掘资质队*, (略) 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协商同意,联合开展考古工作。由市海岱文 (略) 负责考古工作,采用劳务派遣形式,首批招聘10人,采购部分勘探设备。考古公司接受海岱文旅集团的监管和审计, (略) 负责管理运营,实行领队负责制, (略) 水下考古研究中心指导下承担考古勘探发掘工作。 (略) 水下考古研究中心根据派出人员参与程度,确定指导费比例,一般占地块勘探发掘费的30%,参与人员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的占40%,其余勘探发掘费作为海 (略)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