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222号)、《 (略) 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9〕8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三条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类型,实物配租即为分配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即为直接发放租金补助,不分配公租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四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1套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有。
第五条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 (略) 户籍 (略) 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的常住居民并实际居住(其中渔民登记地址需位 (略) 范围内),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义务;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 (略) 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 (略) 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4周岁;
3. (略) 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缴存月份可适当放宽;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 (略) 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 (略) 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 (略) 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户籍不 (略) 范围内;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 (略) 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四)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集中配租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集中配租单位须为保障性住房所 (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行业单位;
2.申请人与行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并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五)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4周岁;
3. (略) 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 (略) 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六)城区内 (略) 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房使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家庭除待安置房产外无可居住房产或房产面积小于人均18平方米;其中,家中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或有残疾、较大疾病患者的租房困难家庭,可优先保障。
(七)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的群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 (略) 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3.经民政、退役 (略)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符合住房救助条件。
第六条 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不满22周岁且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年满22周岁或参加工作的子女可视为单独户。
(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2.配偶;3.不满22周岁且未参加工作子女。
因入托、求学、入#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第七条 住房情况认定
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 (略) 场租金水平的;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 (略) 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2年内已转让的住房(家庭成员有重、特大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待交付的商品房。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 (略) 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补偿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公租房承诺 (略) 居委会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的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公租房承诺 (略) 居委会证明(社区居委 (略) 户籍的申请人进行初审);
2.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3.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毕业证。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公租房承诺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3.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及相关证明、公示材料;
2.申请单位集中配租或租赁补贴方案。
(五)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的,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公租房承诺 (略) 居委会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3.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毕业证。
(六)城区内 (略) 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房使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迁部门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
2.征收办申请批复;
3.房屋征迁协议;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其中,家庭成员有残疾、较大疾病患者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七)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的群体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退役 (略)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住房救助的报告;
2.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申请。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自行在安徽 (略) 亳州分厅涡阳厅进行申请或到街 (略) (社区)、 (略) 设置的代办点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应自行在安徽 (略) 亳州分厅涡阳厅进行申请。
3.城区内 (略) 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应书 (略) 、街 (略) ( (略) )提出申请。
4.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应书面向民政、退役 (略)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街 (略) (社区)、 (略) 、民政、退役 (略) 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初审。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街 (略) (社区)、 (略)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 (略) (社区)、 (略)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徽 (略) 亳州分厅涡阳厅。
2.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其申请所需材料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环节。
3.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填写申请表,连同申请单位集中配租或货币化补贴方案、单位证明材料、审核通过的职工证明材料等,向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城区内 (略) 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房使用的, (略) 、街 (略) ( (略) )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由民政、退役 (略)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略) (略) 对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档次。
(五)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 (略) 域 (略) 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 (略)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租金标准
第十条 2020年度实行标准如下(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
(一)城镇中低收入、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缴纳租金后不予返还
1.低保家庭,租金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2.中低收入家庭,华都公租房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乐行佳苑公租房按照#/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略) 的公租房按照#/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实施租补分离政策
华都 (略) 场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月,乐行佳苑 (略) 场价租金下浮20%后执行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略) 的 (略) 场价租金下浮30%后执行#/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缴纳租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返还30%的租金。
(三)城区内 (略) 改造拆迁临时过渡的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缴纳租金后不予返还
1.低保家庭,租金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2.非低保家庭,华都 (略) 场基准价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乐行佳苑 (略) 场价租金下浮20%后执行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略) 的 (略) 场价租金下浮30%后执行#/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章 配租方式
第十一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分,原则上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配租对象与配租顺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配租的,房源确定后,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集中配租或租赁补贴方案组织配租,将配租结果报县政府主管部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农业转移人口和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的农民等非户籍人口。
第五章 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我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面积,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补贴面积18平方米。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略) (略) 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 (略) 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
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
2.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据申请结果,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补贴协议,方可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金经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按季度实行“打卡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后,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租赁合同纳入公共 (略) 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集中配租的,确定房源后,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应当与行业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行业单位应当与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及居住职工变更的备案要求、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管理职责等。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或行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的公租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主要通过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或补贴档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 (略) 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济状况改善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1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报备或提出解除合同,并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逾期不报备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追缴违规享受补贴,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形纳入信用惩戒。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覆盖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物配租和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 (略) 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清理退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集中配租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承担起公租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或租赁补贴,并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形纳入信用惩戒: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条 腾退、收回公租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可 (略) 仲裁委员 会仲裁。
承租人自愿退租的,应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两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项目的申请。
承租人因违规被清退公租房的,不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项目的申请。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管办分开制度,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可委托运营机构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略) 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运营保障能力。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公租房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等工作,应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 (略) 和居民家庭 (略) ,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公租房信息:
(一)公租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二)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公租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四)公租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五)违反公租房政策、法 (略) 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公租房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 (略) (社区)、 (略) 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
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 (略) 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管理,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维修、维护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维修、维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建立公租房维修、维护长效机制。
每年 (略) 作为业主,从涡阳县房建设施工程服务库按程序抽取两家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分别负责涡河以南(华都、乐行佳苑、阳光花园)、涡河以北(德元、谷水双星、福光苑)公 (略) 的维修。因维修工程较为零散, (略) 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打包”编制清单及预算价,合同价款按照“涡阳县房建设施工程服务库”约定执行。
(二)基本流程。
1.房屋质量问题。居民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 (略) 登记,物业公司牵头对居民报修事项进行核实、上报, (略) 审核,属实的予以受理;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不予受理。
2.小区公共设施问题。公共设施损坏的,物业公司上报, (略) 审核,属自然老化损坏的予以受理;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不予受理。
(三)责任划分。
1.房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略) 函告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项目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整改, (略)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居民代表予以验收。
2.房屋在质保期外发生质量问题和公共设施自然老化损坏的,经费从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略) 负责监督落实。
3. (略) 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 (略)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整改, (略) 组织居民代表予以验收。
4.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承租人修复至原状, (略) 负责验收。
(四)验收付款。
1.维护任务完成后, (略) 牵头,物业办、物业公司等单位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到户的维修需住户签字确认,公共设施的维修需物业、住建部门签字确认。
2.项目验收合格后, (略) 依据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预留合同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限为一年,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五)强化物业管理的责任。
1.物业公司应依 (略) 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
2.物业公司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 (略) 理。
3.物业公司应依约受理承租户报修的维修申请,按照维修程序,及时报 (略) ,并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 (略) (社区) (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公租房面积标准以及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 (略) 理的;
(七)无理由拖延、拒绝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造成应保未保的;
(八)为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违反规定向申请人索要报酬的;
(十)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公租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公租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公 (略) ,根据情形纳入信用惩戒,自收回公租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骗租公租房、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情节严重、达到一定数额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高炉、青疃、丹城、牌坊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公租房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涡政办〔201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