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交易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由中心在1 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应当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打入相应承租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元/亩。耕种如使用地膜,需缴纳地膜清理保证金30元/亩,其他押金事项请自行咨询出租方。)。最终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和押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首年租金通过交易中心结算,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4、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当合理利用耕地。 6、承租方不得破坏所承包耕地,不得私自采挖砍伐。 7、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掠夺性经营、非法毁草开垦、未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转包、转让而造成出租方耕地严重沙化退化等行为,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出租方可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责令其赔偿损失。 8、对违反耕地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上报行政处罚权单位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9、必须遵守国家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性指引。国家相关所有政策性补贴归出租方。 10、国家项目、出租方分场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无条件收回所租耕地,耕地租金按实际计算。对于承包方投入及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11、往年欠费未交清和不良信访记录的农户或个人无竞租权(最终解释权归牧场所有)。 12、不得用于牲畜养殖,不得私自改建新建及转包、转让、转租他人。 13、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土地经营权备案手续。 14、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承租方在耕地内因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严禁乱堆乱放、随意丢弃,要统一存放及时处理干净,不得影响耕地整体环境卫生。退租时由出租方生产队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如不合格待承租方清理后方可退还,否则将扣除其押金,押金不足的,出租方有权另行主张。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6、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