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北山区150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141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8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沙坡头区 | 资产类别 | 土地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状况
标的坐落 | (略) 沙坡头区东园镇新北山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41 万元 | ||
产权证号 | 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T*号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面积(㎡) |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终止日期 | 2068-09-18 |
容积率 | 不低于0.8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租赁期至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宁恒正[2024](估T-J)字第14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07 | ||
重要信息披露 | 转让方经咨询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后确认,本项目成交后可办理权属转移预告登记,受让方对该标的地块进行建设且投入该地块的建设资金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强度的25%以上时,可办理正式权属变更登记。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经理 | 联系电话 |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宁夏中关村产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公告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夏 (略) ;机构联系人:马经理,联系电话:*)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 (略) (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负责在标的移交前完成标的土地现场清理及土地平整,除此之外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四至、占地面积、规划用途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途等)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面积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转让方经咨询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后确认,本项目成交后可办理权属转移预告登记,受让方对该标的地块进行建设且投入该地块的建设资金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强度的25%以上时,可办理正式权属变更登记。 7、本次资产转让的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成交后税金根据交易标的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要求提供开票信息。 8、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违 (略) 自然资源签订的关于转让标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略) 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导致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土地闲置费、承担违约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所有损失,并要求赔偿;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追偿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方所列损失及赔偿向转让方进行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届时,受让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费用外,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亦有权不予退还。《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非因转让方原因标的(转让的土地)被政府收回,《资产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不予退还,如因此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全额赔偿。 9、转、受让方双方应于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转让方自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成功办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受让方,标的移交后的生产、建设、施工及安全责任等由受让方承担。 10.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1、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身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20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登记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2房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3、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5、项目的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9.1承诺函(150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