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略) 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 * 号)、《 (略) 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略) 救〔 * 〕 * 号)、《 (略) 省公共租赁 (略) 办法》《 (略) 公共租赁 (略) 办法》(富政办〔 * 号)等相关规定, (略) 镇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全县 *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保障资格年审工作即将开展。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年审对象
* 日前,县内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两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在保家庭。
* 年全县共有 * 户在保家庭符合参加年审条件,其中:阿用乡 * 户、板仑乡 * 户、剥隘镇 * 户、洞波乡 * 户、谷拉乡 * 户、归朝镇 * 户、花 * 乡 * 户、里达镇 * 户、木央镇 * 户、那能乡 * 户、田蓬镇 * 户、者桑乡 * 户(含者桑金坝)、 (略) 镇 * 户(祥见附表)
* 、年审内容及程序
( * )年审内容。对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车辆、婚姻状况变 (略) 调查,同时审查是否有转租、转借、改 (略) 为,所承租房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是否有欠缴租金和物业费的现象,以及是否不按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配套设施情况等情况。
( * )年审程序: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 (略) 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 (略) 领取《 (略) 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和《 (略) 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表》并如实填写上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通过“ (略) 通”上传至公租房联审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县住房保障、民政、不动产、车管、市场监督、税务、公积金、 (略) (略) 联合审批。最后, (略) (略) 对申报保障家庭的 (略) 终审。
* 、时间安排
* 日至 * 日。
* 、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 * 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收回租赁住房
( * )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 * )未如 (略) 需材料的;
( * )因家庭条件改善,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富 (略) 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略) 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月);
( * )家庭拥有 * 轮及以上代步车辆(含 * 手车)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含 * 万);
( * )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 )申请人户籍注销,且家庭其他成员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 )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连续 * 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 * )无正当理由累计 *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十)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十 *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
* 、复核结果 (略) 理
( * )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
( * )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 *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不给予实物配租;
( *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略) 取消保障资格。
根据《 (略) 公共租赁 (略) 办法》规定, (略) 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 (略) ,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 * — *** (县纪委监委 (略) 纪检监察组)。
咨询电话: * — ***
咨询地址: (略) * (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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