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略) (略)
注册地址: (略) 船湾镇国强富村石泉组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香
联系人:刘建香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中创 (略)
地址: (略) 武侯区广福路5号2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敦伟
联系人:罗元
联系方式:*
一、基本情况(略) 乌当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创 (略) 就“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采购(二次)”(项目编号:YJGLJ*,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中创 (略) 组织的本项目采购活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利益,于2024年1月9日向被投诉人中创 (略) 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中创 (略) 在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初步审查,提交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补正通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中创 (略) 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审查结束。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称:2024年1月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中创 (略) 就本项目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带“★”产品提供的资料:我公司认为带“★”数量及价值金额少作为评分条款及实质性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定某一特定产品的控标项;招标文件要求在1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我公司认为1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是对人员及规模的要求,外地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 (略) 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 (略) 场。
质疑事项2为:技术参数、评分表中要求:1)每项标★产品所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逐条提供该厂家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等;若计划表中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相应名称的检测报告、批文、证书等的,必须按计划表要求提供其对应的文件,体现不明确或未体现的按照负偏离进行扣分。2)每项★产品提供产品制造商开具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和授权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8分。3)需提供带CNAS标志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或GBT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城GB/T4500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对应参数产品外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天线专利证书,天线转轴专利证书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等作为评分条款及实质性要求:依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而非是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且上述证书证明是属于获得单位单独所有,是对获得单位产品的认证,均不能通过买卖,借用等形式变更使用主体,属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不能作为评审得分依据及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条件。
被投诉人中创 (略) 于2024年1月11日向投诉人出具《回复函》,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为:代理机构质疑敷衍,回复态度恶劣,无对相关质疑一一回复。无对应法律条款依据支持回复。投诉事项2为:无相应法律依据支持,法律依据答复敷衍。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申请修改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及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着公平、公正、 (略) 积极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经查,投诉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三、调查事实及审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中创 (略) 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审查查明:本项目2023年12月28日发布了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1月18日9:30。2024年1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贵州 (略) ,成交金额为*元。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案投诉受理后审查过程中,2024年1月26日,被投诉人中创 (略) 就采购项目组织了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形成了《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主要内容为:本次招标文件明确质量标准和应急响应时间,完全是为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和不公正情形和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 (略) 场。招标文件的评审条款为了充分的了解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及该标的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证明,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此次采购的标的是应急物资,有特殊要求。此次采购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供应商的参数指标确认函、原厂2年质保承诺和授权书及CMA或CNAS标识的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满足采购的特殊要求,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查认为,投诉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针对被投诉人中创 (略) 出具的回复函,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完整且回复内容的法律依据不足,本质是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投诉事项的核心与 (略) 乌当区应急管理局的采购行为相关。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向投诉人释明并确认,投诉人不追加 (略) 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为被投诉人。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回复函从设置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逐项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并组织了专家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研讨。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内容不完整且态度敷衍的投诉事项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 (略) (略) 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乌当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