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甘门铝型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也无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和重整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甘门铝型材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杜线教
审判员 董凯
审判员 刘满堂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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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甘门铝型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也无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和重整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 (略) 甘门铝型材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杜线教
审判员 董凯
审判员 刘满堂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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