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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月26日至3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并请备注姓名、联系电话。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 (略) 渠县天星街道庆丰大道南段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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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6日
关于《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目前,我县已建成投运59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均正常运行。为保障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现急需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部门相关责任和保障措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我局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组,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总结和梳理,多次组织讨论,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草案。二是我局就草案征求了相关部门、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的依据,适用的设施以及范围。
第二章征收缴库。明确住建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居民污水处理费0.85 元/吨、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吨。县民政局认定的养老机构、 (略) 、特困人员、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对象免收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与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应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全县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每年底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总体收入与总支出情况,预算下一年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县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中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2月4日通过函告形式(住建函(2024)32号)征求5个县级部门、2个公司的意见建议,共收集7条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