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兴文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华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6号附3号
被投诉人1:兴文县 (略)
地址:兴文县古宋 (略) 59号
被投诉人2:四川乾 (略)
地址: (略) 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单元40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华 (略) 不服四川乾 (略) 于2024年11月21日就兴文县 (略) 实施采购的兴文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3,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1月29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的政府采 (略) 理程序终止,其余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最低评标价法也可以采购到能够达到要求的供应商,故使用综合评分法未充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2.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标准过于模糊,未进行量化细化,给予专家过大的裁量权,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扣分的定义宽泛且主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文件序号26第46项的问题阐述。3.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采购人无正当理由 (略) (略) 线就不能加分,进行差别歧视待遇。教学场所与实训场所要求在投标的时候就需要投入,评审因素已形成一定规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兴 (略)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