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润 (略) :
《贵港覃塘区现代智慧农业科技大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期)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5-*),项目拟建地位 (略) 覃塘区大岭乡金沙村。项目为贵港覃塘区现代智慧农业科技大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套容量为14.*MW的光伏发电系统,主要包含光伏电池组件、箱式变压器和逆变器及相关附属设施。光伏组件运行期内年平均发电量为529.48MW?h。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并经覃塘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同意项目选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的基础上,项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材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出入工地的车辆要进行清洗,材料堆放采取遮蔽挡风措施。施工过程要建阻挡围栏,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土方、弃渣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回填。2.要按照边堆存、边覆盖的方式避免扬尘。土方作业要采用湿法作业,并使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和商品沥青,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施工段增加洒水次数,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场地要建阻挡围栏,材料堆放采取遮蔽挡风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材运输往来车辆采取遮盖措施,盖上笘布、防止遗落和风吹起尘。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过程应加强周边水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开挖。建筑垃圾、土石方禁止堆置在周边水体沿岸,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和弃渣,禁止在河岸清洗施工设备,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施工营地、堆土场等临时占地。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施工或场地洒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做农肥使用,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2.运营期光伏区清洗废水用于场地内绿化带浇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施工永久弃渣及时运至弃渣场堆放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临时弃土用于施工后期回填和绿化覆土,施工废料、废包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2.废旧光伏组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靠近敏感点处施工时要设置隔声屏障。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至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实施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确保声环境质量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2.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植被、动物保护措施,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结合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营地、 (略) 等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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