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略)
通讯地址:安平县 (略) 邮编:(略)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 (略) (略) (略) (略)平方米项目 | (略) 安平县高新技术产 (略) (略) 56号 | 河 (略) (略) | 河北 (略) |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购置超声波清洗机2套,全自动环氧喷涂生产线2条, (略) (略)平方米。 | 1、项目喷塑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略)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 (略) 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 (略) 内(非(略)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表A.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工序产生废水,经定期添加絮凝剂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略) (略) 理 (略) (略) 排 (略) 工 (略) 理站 (略) 理; 3、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喷塑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和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浮油和槽渣,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 (略) 理,暂存于现有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 (略) 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备案(安高新备字{2024}2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