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批《中宁县徐套乡上流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骨干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申请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宁县徐套乡上流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骨干供水工程位于中宁县徐套乡上流水村,蓄水池中心坐标:E105°20′50.477″,N37°5′20.062″;加压泵站中心坐标:E105°24′15.936″,N37°1′53.154″;管线起点坐标:E105°24′15.962″,N37°1′52.341″;管线终点坐标:E105°20′53.266″,N37°5′18.823″。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座加压泵站,占地面积138㎡;新建1座*m3蓄水池,占地面积*㎡;新建输水管线9.98km;配套管线建筑物168座,其中配套阀井25座,建筑物143座等。项目总投资1479.*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3.38%。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防治措施。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施工期对施工临时作业带、 (略) 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限速,在离居民区近的施工区域须设置围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运营期无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废水有生活废水和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区全部租用附近民房,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民房处理;施工废水主要为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在临时作业带尾端靠近蓄水池处设置1座5m3的临时沉淀池,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 (略) 洒水抑尘。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须对施工机械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检修,在离居民区近的施工区域设置围挡,降低对居民生活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产生噪声主要是加压泵站内设备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施设备,采取减震、隔档措施,运行后期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有生活垃圾及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由租住居民收集至垃圾桶,定期运送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开挖剩余土方全部作为弃土运送至弃土场内(萝卜窝子北侧、土塘南侧设置2处弃土场)。弃土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
本项目施工结束后须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临时用地占用天然牧草地的采用播撒草籽的方式进行恢复,草种选择紫花苜蓿;各施工临时占地为耕地的区域恢复耕种,通过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及水土保持方案,并对生态恢复措施进行监测,确保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生态恢复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 5 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各类环保及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