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蔬菜及食用菌精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 (略) 蔬菜及食用菌精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pdf
批复文号:寿环审复〔2024〕80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