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范本:
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 *** 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 *** 方同意,给 *** 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 方违约责任
(一) *** 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个月,经 *** 方正式通知仍拒绝交纳租金的, *** 方有权安排物业不再提供水电服务,超过2个月的, (略) 强制清退。
(二) 租赁期满 *** 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 *** 方不具备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 (略) (略) 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一) 租赁期间,如因非 *** 方原因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 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 方负责赔偿。
(三)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 *** 、 *** 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 (略)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 *** 份, *** 、 *** 双方各执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方(章): ***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略) 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 *** 方):定远县保障 (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 ***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小区楼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约㎡。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个,电表1个,独立厨房 、独立卫生间 (含厨、卫洁具等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 *** 方应填写《动态管理登记表》,如实反映承租人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等动态变化情况, (略) 区居委会审核,报 (略) 门审批。通过审批的, *** 、 *** 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 *** 方将房屋腾退给 *** 方。
(二) 房屋用途: *** 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自住住房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根据《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承租人需缴纳租金元/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一年期满时交清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承租人一次性交纳3000元保证金,退出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 *** 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经确认属 *** 方维修义务时,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 方在房屋出现损坏时,应及时告知 *** 方,经确认属 *** 方维修义务时由 *** 方及时进行修缮。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 *** 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 *** 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主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 (略) 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 *** 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灶台、橱柜、墙砖、地砖 (略) 分;
5、因 *** 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 *** 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 *** 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 *** 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 *** 方维修的项目, *** 方向 *** 方提出维修请求后, *** 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 *** 方应按 *** 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 *** 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 (略) 责任。
第六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 方应 (略) 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 *** 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 方不得改 (略) 结构或设施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 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 *** 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 *** 方备案后方可施工。 *** 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略) (略) )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 *** 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 (略) 有, *** 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 *** 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 (略) 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 (略) 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 (略) 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不得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棚内等消 (略) 位堆放杂物。
(略) 位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且拒不进行清理整改的, *** 方有权对乱堆乱放物品进行强制清除,所产生后果与费用由 *** 方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略) 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略) 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 *** 方的, *** 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 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 方负责交纳该房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 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 (略) 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 *** 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经 (略) 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 *** 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租金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在本县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 (略) 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 ***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 *** 方转让、转租、转 (略) 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 *** 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 *** 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拖欠物业服务费2年以上的。
(二) 租赁期间,因 *** 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经县保障 (略) 核定后,需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期限到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房屋交付时, *** 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 *** 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 租赁期满 *** 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 (略) 门核定 *** 方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县保障 (略) 规定期限内交还 *** 方。 *** 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 *** 方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 *** 方在承租期间,若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约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3000元中扣除。
*** 方验收 *** 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 *** 方有权 (略) 置。
第十二条 *** 方违约责任
(一) *** 方不能按时向 *** 方 (略) 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 *** 方有权单
2.备案机构:定远县住房 (略)
3.受理地点:定远县政务新区建设大厦
4.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