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土壤修复的通知》(佛环委[2015]32号)的要求,现将三龙湾 (略) 2、3、10号地块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三龙湾 (略) 2、3、10号地块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简本)》(见附件)予以公示,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三龙湾 (略) 2、3、10号地块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加油站地 (略) (略)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中心点坐标为:113°08′51.57″E,22°59′45.47″N,地块权 (略) (略) 土地储备中心,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621平方米。
地块占地面积:3621m2。
用地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及公园绿地。
结论:在第一阶段调查期间,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以及对地块的使用者等进行访谈,对地块及其周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可知:
2015年1月前,地块使用 (略) (略) 石湾镇街道奇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略) (略) 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至今。
地块2000年前主要作为奇槎村的农用地使用,用于蔬菜种植,未进驻过工业企业。
从2002年的历史地图可知,地块内有已建的蓝色棚顶厂房建筑物,根据人员访谈得知,上述厂房建筑 (略) (略) 石湾镇街道奇槎 (略) ,进驻的工业 (略) (略) 正捷倡分条厂,主要用于五金制品成品的仓储; (略) 一侧有个别沿街商铺,主要用于门店销售经营,上述企业均不涉及生产活动。
从2002年~2010年4月的历史地图可知,地块内已建的厂房建筑物未出现明显的拆除或变更迹象,根据人员访谈得知,进驻的工业企业未发生变更, (略) (略) 正捷倡分条厂。
从2010年10月的历史地图可知,地块内的厂房建筑物被拆除完毕,恢复为闲置空地。
从2011年12月的历史地图可知,地块内有已建的厂房建筑物,根据人员访谈得知,上述厂房建筑物属于(略)谭石油加油站(曾用名: (略) 拜登加油站),主要为其加油棚、站房以及消防设备用房(含消防砂池)。
从2011年12月~2024年1月的历史地图可知,地块内已建的厂房建筑物未出现明显的拆除或变更迹象,根据人员访谈得知,进驻的工业企业未发生变更,仍为(略)谭石油加油站。
根据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已建的(略)谭石油加油站所属厂房建筑物于2024年4月起被拆除完毕,恢复为闲置空地至今。
本地块内没有进驻过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皮革、铅蓄电池、金属冶炼、农药、电镀等高污染的工业企业,历史上没有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地块内无明显污染迹象。
根据现场勘察,地块内现状主要以空地为主,原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
通过对相邻地块的调查,本地块现状东面以及南面紧邻闲置空地,西 (略) 为依云上城,北 (略) 为三龙湾保利和颂。根据相邻地块历史沿革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周边的华联达空调设备 (略) (略) 排污可能会对本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略)苯、二(略)苯,均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指标范围内。
本报告将地块内原(略)谭石油加油站位置( (略) 、 (略) 域)以 (略) 域识别为潜 (略) 域,应对本地块开展进一步的采样调查以明确地块是否存在污染,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6-C9、C10~C40)、(略)基叔(略)基醚、多环芳烃、铅、苯系物(苯、(略)苯、(略)苯、间+对二(略)苯、邻二(略)苯、苯(略)烯),均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指标范围内。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采用系统布点法以及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布点,土壤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块内设置4个土壤采样点,记作S1~S4,地块内土壤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25日~26日进行,各采样检测单位每个钻孔采集5个样品,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采集20个土壤样品;广东中科 (略) 采集20个土壤样品);2个对照点只采表层样,记作S5~S6,地块外土壤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26日进行,共采集4个土壤样品(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采集2个土壤样品;广东中科 (略) 采集2个土壤样品)。本项目合共采集44个土壤样品。
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包括pH、含水率、7项重金属、11项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7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石油烃(C6-C9、C10~C40)、(略)基叔(略)基醚和多环芳烃。
本项目在地块内设置了地下水采样点位4个,记作U1~U3、U5,另设置了1个对照地下水监测点位,记作U4。地块内第一次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共采集10个地下水样品(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广东中科 (略) 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氨氮、7项重金属以及石油烃(C6-C9)、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略)基叔(略)基醚和多环芳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如下:
(1)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中除六价铬、(略)基叔(略)基醚及多环芳烃外,其余6项重金属及石油烃(C6-C9、C10~C40)均检出,27项VOCs共检出4项,11项SVOCs均未检出,各项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以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得出的土壤第一类用地的风险控制值。
(2)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地下水样品中镉、汞、六价铬、(略)基叔(略)基醚均未检出,各项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Ⅳ类标准以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得出的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的风险控制值等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另外,建议在施工和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得开采和使用地下水,严禁将地下水用于饮用、盥洗、洗澡、游泳等人体直接接触的用途,不得用于冲厕、景观绿化等日常用途。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以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得出的土壤第一类用地的风险控制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Ⅳ类标准以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得出的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的风险控制值等相应标准限值要求,不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调查活动到此可以结束,本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公园绿地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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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月13日(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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