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 (略) 年产18480吨橡胶原辅料及制品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5-*(环评股)
通讯地址: (略) 上高生态环境局(新城区),邮编:*。
项目名称 | 上 (略) 年产18480吨 橡胶原辅料及制品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上高县工业园区五里岭产业园 |
建设单位 | 上 (略) |
环评机构 | 江西秉盛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上 (略) 年产18480吨橡胶原辅料及制品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位于项目位于江西上高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里岭工业园伟业路,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4°50"19.386"、北纬28°14"25.862"。项目厂址北面为 (略) ,西面为上高县猪 (略) ,南面隔伟业路为空地,东面为上 (略)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原有项目上 (略) 年产14400吨橡胶原辅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0年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宜环督字[2010]371号),并于2013年9月通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宜环评验字[2013]61号),本次扩建不新建厂房,利用原有空置的两个生产车间,分别布置运动场塑胶生产线和胶粉生产线,利用顺*橡胶、*苯橡胶、三元**共聚物、溶聚*苯橡胶、三元**副牌、*腈清釜胶、*腈水捞胶、塑胶PCS、塑料胶SEBS、热塑性橡胶1475F、PE塑料、复合橡胶、落地胶等原辅材料,通过切胶→密炼→开炼→冷却→硫化→破碎→包装,得到运动场塑胶成品,通过破碎→磨粉→二次磨粉→包装,得到胶粉成品,本次扩建共新增产能4400吨/a,其中运动场塑胶3600吨/a,胶粉400吨/a,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仓储工程、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环保工程中“以新带老”,废气治理设施升级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并将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扩容至500m3,其他无变化。 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占总投资的1.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本项目建设期仅安装设备,不产生废水,营运期主要为生产冷却废水、蒸汽排污水和员工生活污水,生产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蒸汽排污水为清净下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到五里岭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五里岭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进入锦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有密炼、开炼废气,硫化废气,磨粉、筛分、打包废气。密炼、开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磨粉、筛分、打包废气经集气罩后,通过旋风除尘器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生产废气中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和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距离衰减等相应的处理措施,营运期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废包装袋、废包装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为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外售于物资回收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为危废,废包装桶(HW49)统一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HW49)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需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确保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六)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七)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控制指标要求:NH3-N:0.0023t/a,VOCs:0.315t/a。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审批前进行了拟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该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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