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南 (略) 根据《南 (略) 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生产制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 (略) 浦口经济开 (略) 133号(可成科技园)B栋,租赁江苏 (略) 厂房(4000m2)进行生产。项目东邻可成科技园内部企业 (略) (D栋)、距 (略) 200m,南邻可成科技园内部企业南京绿色增 (略) (C栋)、距南京紫峰研创中心450m,西距南京南车 (略) 80m,北距可成科技园内部食堂50m(A栋)、芯宁雅居150m。
项目一层主要用于生产,注塑车间、机加工中心、三坐标室、空压机房等,配备了桥式三坐标、立式数控车床卧式数控车床、立式加工中心、力德伟NC850L加工中心、高温真空炉、注塑机等设备,主要用于生产。二层主要用于办公,三层设有一般工业固废库、危险废库等。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金属零部件*件与塑料零部件*件的生产规模。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3年8月8日, (略) 浦口区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关于南 (略) 《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生产制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5-*-89-01-*)。
2023年11月,南 (略) 委托述邦安全环境 (略) 关于《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生产制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述邦安全环境 (略) 于2024年1月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1月11 (略) 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宁还(浦)建〔2024〕2号)。
项目于2024年2月建设,2024年5月竣工完成。
项目从建设至竣工完成,无环境违法和投诉等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南 (略) 委托合肥紫实 (略) 于2024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对“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生产制造”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现场采样监测工作。
3、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1%。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生产制造的生产线及其配套建设的公辅、环保设施内容。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进行重大变动判定如下: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变动要求
类别 | 本项目情况 | |
性质 |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 未发生变动 |
规模 |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未发生变动 | |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
地点 |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未发生变动 |
生产工艺 |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
环境保护措施 |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未发生变动 | |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 未发生变动 | |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未发生变动 | |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未发生变动 | |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未发生变动 |
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本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设施及治理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符合验收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员工生活污水和超声波清洗废水。
本项目超声波清洗不使用清洗剂。
项目生活污水和超声波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由市 (略) 排入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1)废气来源及产生工段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为注塑工段。
(2)废气主要主要污染因子
废气主要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
(3)废气主要治理设施及排放去向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量不大,经过车间排风扇等无组织排放。
3、噪声
本项目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种生产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设备、设置减振基座、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废主要有废金属、废塑料;危废废物主要有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液桶。
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外售。
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液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6、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危废库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气:经检测,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边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噪声:经检测,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3)废水:经检测,本项目废水排放满足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4)本项目废水排放总量指标为:废水量≤263.5吨/年、COD≤0.0079吨/年、氨氮≤0.0004t/a吨/年、总氮≤0.0018吨/年、总磷≤0.0001吨/年、SS≤0.0026吨/年。
经检测和计算,本项目废水排放指标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本项 (略) 浦口经济开 (略) 133号(可成科技园)B栋,根据项目周围现场踏勘,本项目位于产业园中,项目周边均为其他工业企业,无环境敏感点,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所建设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物防治措施进行生产,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分析和讨论,验收工作组认为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加强厂区废气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厂界、厂区内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2)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完善贮存设施,完善台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