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6〕21号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 (略) 沿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通环计〔2005〕2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 (略) 沿江经济开发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鉴于该开发区的正式设立还需得到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因此,本批复及《报告书》只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初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严格执行《 (略) 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其中化工项目执行《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禁止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属“POPS公约”清单内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染料化工、化工原料、有机合成、化肥、印染、造纸制浆、制革、化学浆粕、焦化、电镀等行业的项目入区。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企业清洁生产须达国内先进水平。西片工业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石化、冶金和电力,从严控制排放有机毒物,确保长江水质安全;东片区位于规划的新港城区、长江镇生活区的上风向,应重点发展高科技产品,不得引进排放有毒废气污染物的项目;南片工业区紧邻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区,且距区域供水水厂水源地较近,应适度控制造船生产规模,配套的锻铸件及热处理、管子酸洗及热镀锌等生产不得在本园区内进行。
2、合理规划工业、居住、生态观光旅游等各功能区布局。
按报告书所提的调整方案优化各区用地规划,减少船舶制造及配套区的用地面积,增加长青沙生态农业用地的比例,形成长青沙生态农业产业链。开发区长江堤岸线内侧须设置200米宽的生态绿色走廊(码头区域除外)。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须设100米的绿化隔离带,居住区、文教区及生态观光旅游区的周边布置无污染或轻污染企业,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精细化工产业园、石化产业园以及长青沙船舶制造工业园应按各自行业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 (略) 等敏感建筑物。
3、加快工业集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蒸汽锅炉,生产所需加热炉应使用电、天然气、低硫燃料油(含硫率≤0.5%)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加热炉;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进度,适时建设东区燃气热电厂。
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加快西片工业区和长青沙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适时建设东片区污水处理厂;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排水系统,截污管网等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应同步,确保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各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设排污口,已有的一律封闭停用。
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 (略) 危废处置系统;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做好现有垃圾填埋场封场前的环境管理工作,垃圾渗滤液必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4、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
严格按《 (略) 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长青沙水源保护区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鉴于该区域的环境敏感性,在该取水口的上游不得新建各类石化仓储码头。
5、加强对沿江码头及船舶运输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利用长江岸线与水资源。
码头、罐区各类生产生活污水(含初期雨水)应全部收集并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设置污水排放口。船舶废水必须严格按海事部门规定送至指定地点排放,不得在本码头水域排放。加强码头及船舶运行管理,落实事故防范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码头事故排放对长青沙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6、加强工业集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长青沙休闲渡假区、生态公园、长江防护林带、长青沙岛沿岸绿化带、城市公共绿地、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及沿江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等要求,加强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及湿地保护,工业区与邻近水域应设置50~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7、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须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污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水事故池,禁止废水超标排放。开发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泄漏物料不得排入外环境。
8、做好配套居住区建设及区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按报告书所提的拆迁安置计划实施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9、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设立专职环保机构,制定环境监测监控制度,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生态农业观光区以及排污口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污水处理厂排口须安装在线流量计、TOC或COD自动监测仪, (略) 环保监控系统联网。
10、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值,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 (略) 平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