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按照工作要求,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行了我支 (略) 场监管公务出行项目比选会,因符合项目专业条件要求的申请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现发布第二次比选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此次比选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场监管公务出行项目采购工作确定供应商,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项目资金:预算金额9.(略)元。根据最终租用的车型、价格等情况据实结算。
3.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承接标准
(一)能在西双版纳州主要是 (略) 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提供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车型(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及数量,车况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营运车辆的标准和要求,须按国家相关法规购买车辆商业保险。
(三) (略) 相关文件要求,公务用车出行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提供公务出行租赁的服务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不得低于50%。
(四) (略) 理突发事件(故)的应急能力,并提供完善的应急及突 (略) 理服务。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
(六)在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 (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为9.(略)元,根据实际发生数定期结算。供应商报价为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须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租赁费用、燃油费用、充电费、 (略) 费用、停车费、洗车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等与租赁车辆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利益,履行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
3.供应商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的车型,保证采购人随时和及时用车需求。所提供服务车辆须为供应商自有车辆,提供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企业自有车辆证明(证明应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还应具有车辆动态监控和定位管理功能(GPS或北斗定位), (略) (略) 统一管理。
4.根据《 (略) 机关 (略) 关于在公务用车出行中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责任单位在比选提供公务用车出行汽车租赁服务企业过程中,所选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低于50%。
5.签订租赁合同时,供应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及车辆购买的保险原件(供应商购买的车辆保险项目必须包括车辆保险所有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略)元)、机动车驾乘人员保险(不低于(略))、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等,所有涉及车辆保险的内容均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按合同提供租赁车辆,不得随意更换。
6.供应商应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 (略) 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具有车辆行程监控和定位管理功能(GPS或北斗定位)。
7.供应商须设立专门的服务团队或人员负责车辆调配、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及投诉等事宜,服务电话要求24小时有人受理。应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 (略) 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略) 理投诉,在5个工作 (略) 理结果告知采购人。
8.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应当车况良好,行驶证、年检标识、保险卡齐全有效。并提供车辆相关电子资料(行驶证、保险、车辆服务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以备查验。
9.供应商承担一切车辆使用期间的费用,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维修维护等事项由供应 (略) 理。
10.在车辆运行期间,供应商需保障提供的服务车辆车况良好,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确保乘车人员安全、正常使用。在车辆达到规定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或出现机械故障或事故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或租赁车辆被盗、报废、其他形式损失时,供应商在收到反馈信息后应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如供应商不能及时修复车辆,应及时进行有效维护保养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以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并承担相应费用。
11.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第一时间通知采购人并按照要求报送材料,如出现不能及时联系的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每天每辆车的行驶里程限额为300公里,以每次实际用车行程结束为一个用车周期进行计算,一个用车周期超出规定公里后按照不超过中标供应商报价标准另行计算超公里数费用。
四、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验收标准。
2.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车辆运行情况、服务质量、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满意率低于80%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团队必须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服务期间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如有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采购人有权退回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重新安排服务人员团队。
2.租赁车辆必须配置随车应急物品(包括:应急灯、急救包、安全锤、反光衣、三角警示牌、防滑链、灭火器等)。
3.租赁车辆必须安装GPS或北斗定位设备和行车记录设备。
4.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应急用车时在 (略) 能保证1小时内提供服务。
5.服务期限内,若上级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只能使用云南省公务 (略) 租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履行期限内,若合同标的(金额)发生较大变更或财政资金计划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服务单位确定原则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且质量和服务都满足要求的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分,以综合评分高者为中选供应商。
若最高评分出现两家或以上申请人的得分相等,则报价得分高者中选,若报价得分仍相同,则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供应商。
七、废标情形
(一)对本采购公告实质响应的申请人或符合专业条件的申请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被取消的。
八、参与方式
有意参与者,请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30日,工作日期间,每日的9:00至12:00,14:00至17:00,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名参与,邮寄报名的,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九、公开比选时间和地点
1.比选地点: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比选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3.比选材料在比选会现场提交。
十、联系方式及地址(邮寄地址)
联系人:于老师
电 话:0871-(略)
地 址: (略) (略) (略) 6号,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9办公室
十一、注意事项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选供应商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采购人可随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要求中选供应商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和中选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均由中选供应商自行承担。
附件1.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场监管公务出行项目公开比选报价车型和要求
附件2.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场监管公务出行项目公开比选评分办法
附件3.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场监管公务出行项目公开比选申请材料说明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