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302-*-89-01-*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年产1500吨止水针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12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本项目用地面积*.00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吨止水针头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打磨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沉淀+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规模:10m3/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 (略)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碳黑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开炼、压制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硫化氢、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排放限值及其基准排气量;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
切割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沉降后无组织排放,沉降颗粒物由工业吸尘器收集后出售综合利用;机加工废气、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水处理污泥(HW08)、废切削液(HW09)、废UV灯管(HW2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金属(HW09)经压滤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废边角料、橡胶垫残次品、除尘器收尘、金属粉尘、针头残次品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400m3,COD≤0.167/0.072吨、SS≤0.339/0.024吨、石油类≤0.0119/0.0024吨。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840m3,COD≤0.252/0.0252吨、SS≤0.168/0.0084吨、氨氮≤0.021/0.0042吨、总氮≤0.0336/0.0126吨、总磷≤0.*/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炭黑尘)≤0.0149吨,非*烷总烃≤0.*吨,硫化氢≤0.*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炭黑尘)≤0.0648吨,非*烷总烃≤0.02吨,硫化氢≤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