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窦店镇广茂路32号
公示时间:2023-03-08
受理时间:2023-02-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隔离式减振垫浮置隔振系统模塑生产线和连续生产线、地铁钢弹簧隔振器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有机废气蓄热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由蓄热式热力燃烧净化处理后排放,产生的氮氧化物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SCR)法进行脱硝,经处理后排放污染物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废水:本项目排水包括员工日常生活的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冲厕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NH3-N和SS,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最终排至窦店高端现代制造业产业基地再生水厂,外排废水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排放限值”。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转盘生产线相关设备、废气治理设备风机等,噪声级在60dB(A)~80dB(A)之间,本项目大部分设备位于室内,针对不同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以及消声的降噪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各厂界贡献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包含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桶、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清洗废液、SCR处理器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固体废物均进行合理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wu
联系人:曹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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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 (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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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九州一轨 (略)